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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行政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书证 :以文字、符号记录或表示的文书,用以证明待证事实,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 物证 :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 视听资料 :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4.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事实证明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

5.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或有关机关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6.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7. 鉴定意见 :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出具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专业性意见或报告。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笔录,用以记录勘验、检查的过程和结果。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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