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2.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4.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过渡期安置等具体内容。
5.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被征收土地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6.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确保补偿标准的准确性。
7.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
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批准机关批准。
9.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
10.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11. 责令交出土地 :
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应按照规定时间交付土地,并配合进行土地清理工作。
1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出土地,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收土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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