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案件线索 :
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
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 调查 :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方案需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
调查应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
调查应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且应秘密进行。
3.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时,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4. 审查不立案理由 :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如果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5. 通知立案 :
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6. 立案后的跟踪监督 :
通知立案后,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立案质量和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确保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