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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1. 重婚 ;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

4. 未到法定婚龄 。

如果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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