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异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形成原因 :
无效婚姻 :主要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可撤销婚姻 :主要是因为欠缺婚姻合意要件,即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具体情形包括因胁迫而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对方等。
2. 法律效力 :
无效婚姻 :自始无效,即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 :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通常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请求权人 :
无效婚姻 :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可撤销婚姻 :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即受胁迫的一方或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的相对方。
4. 请求权的行使时限 :
无效婚姻 :通常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效力的确认请求,除非受到特定法规限制。
可撤销婚姻 :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有权处理的机关 :
无效婚姻 :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 :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总结: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但前者是因为违反禁止性条件而自始无效,后者是因为违反当事人意愿而可撤销。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较广泛,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权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此外,可撤销婚姻存在一定的时效性,而无效婚姻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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