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鉴定程序
公安鉴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申请与受理 :
当事人因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 检验、鉴定时限 :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 特定鉴定机构与人员 :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4. 鉴定意见与送达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5. 鉴定过程记录与复核 :
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鉴定过程应当详细记录。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6. 尸体处理与通知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7. 鉴定机构备案与选择 :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公安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及时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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