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 立案 :
当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无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超过处罚时效、以及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 调查取证 :
海关在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
调查时,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 行政处罚的决定 :
海关关长根据对案件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 简易程序 :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海关可以适用简易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5. 一般程序 :
与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告知、复核和听证、处理决定等环节。
6. 听证程序 :
当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的举行等环节。
7. 处理决定的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海关应依法执行。
8. 附则 :
规定了程序适用的范围、遵循的原则、调查人员资格要求等。
以上是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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