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开庭程序
刑庭开庭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庭前准备 :
书记员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审判人员就座后,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
查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 开庭 :
审判长宣布案由,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成员等申请回避。
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公开审理。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
3. 法庭调查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等。
4. 法庭辩论 :
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5. 被告人最后陈述 :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并给被告人提供最后陈述的权利。
6. 评议和宣判 :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分别作出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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