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的规定
办公用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面积标准 :
办公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普通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10~15平方米,设计办公人员数在10~15人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设计办公人员数在16人以上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州级机关厅级正职42平方米,厅级副职30平方米,正处级24平方米,副处级18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待省政府规定后执行。
2. 布局设计 :
办公用房的布局应合理,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 安全要求 :
办公用房应具有良好的安全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 使用管理 :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或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区域任职时,应在主要任职单位或主要工作地点安排1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后,使用单位应在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5. 维修改造 :
维修改造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
6. 出租出借 :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
7. 环境维护 :
办公用房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并遵守会议室、休息室等共用空间的使用规定。
8. 其他规定 :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和规范操作。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使用,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办公用房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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