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动物防疫条件申请表》。
2. 提交材料 :
申请人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场所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人员情况、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等。
3. 材料初审 :
兽医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4. 现场审查 :
对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5. 审核与发证 :
农林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完成材料初审、现场勘查和领导审核,然后区农林局窗口发证。
6. 后续登记 :
如果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建议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要求进行申请,以确保顺利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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