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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三十二条

婚姻法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下是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行为,或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且已满两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前缺乏了解、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包办买卖婚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且确无和好可能、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一方重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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