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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用简易程序

法院实用简易程序

法院简易程序是一种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采用的独立第一审诉讼程序。以下是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

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请求适用简易程序,但需经法院审查同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裁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 起诉与答辩 :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记录并登记相关情况。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或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

3. 审理方式 :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规定限制。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开庭方式,包括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

4. 审理期限 :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5. 程序转换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提前作出裁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6. 其他特点 :

简易程序旨在高效、简便地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司法效率。

简易程序的实施有助于法院集中精力审理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简易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仍需严格把握案件条件,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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