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程序和内容
诫勉程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出诫勉建议 :
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并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 通知谈话对象 :
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 谈话安排 :
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4. 谈话内容 :
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并允许其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5. 谈话记录与备案 :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6. 后续要求 :
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诫勉期满后,谈话对象要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
这些程序和内容旨在确保诫勉谈话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并改正存在的问题,提升其思想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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