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人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以确认其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
2. 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3. 告知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听取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填写并交付处罚决定书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如果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同时填写罚款收据,并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6. 立案程序 :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流程参照民事案件立案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和处理。审核内容包括行政起诉状的审核、起诉证据的审核和受理条件的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7. 遵循的原则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时,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8.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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