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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具体审理程序如下:

1. 提起再审程序 :

法院提起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2. 再审审理程序 :

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再审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合议庭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3. 再审审查程序 :

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是否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实质性审查 :包括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审查,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以及可能的再审听证。

4. 审理结果 :

判决、裁定 :再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除非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或上级法院提审,此时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5.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条件 :

必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基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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