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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婚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关于婚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下是主要规定:

1. 共同债务的认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 债务清偿责任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先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要求另一方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债务。

3. 其他特殊情况 :

婚前个人债务,除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视为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已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债权人仍可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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