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婚姻法进行有效补充的司法解释。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婚前财产 :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2. 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
3. 亲子关系 :
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4. 婚姻无效的宣告 :
当事人不能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
当事人如果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以上内容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和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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