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
1. 立案 :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后,应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立案期限为7天,行政机关必须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不予立案的情况应说明理由。
2. 调查与取证 :
立案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3. 审查与决定 :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请上级审批。
根据调查结果和情节,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告知权利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5. 执行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 结案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总结: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权利、执行和结案等环节,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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