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主要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 申请 :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2. 受理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审理 :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相关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等。
审理方式:通常是书面审理,但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4. 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的,可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供您参考。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说明,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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