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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的法条

普通程序的法条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程序。以下是普通程序的主要法条:

1. 适用范围 :

普通程序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 审理时间 :

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若还需延长,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

3. 审判组织 :

普通程序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不能适用独任审理。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一般规定的限制。

4. 起诉与受理 :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受理案件后,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理,并通知当事人

5. 庭前准备 :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出庭情况、整理案卷材料、宣布法庭纪律等。

6. 审理过程 :

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判、撤诉或判决等阶段。

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陈述、申辩、质证等。

7. 裁判与执行 :

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内作出裁判,并公开进行。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这些法条构成了普通程序的基本框架,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适用普通程序时,法院和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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