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主要包括:
1. 普遍性 :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局限于特定群体。
2. 伦理性 :反映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具有法律化的道德特征。
3. 强制性 :多数规定为强制性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
4. 身份法属性 :主要调整基于亲属身份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5.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色彩 :反映家庭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
6. 非等价有偿性 :与市民社会的其他财产法不同,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全基于等价交换。
7. 强行性规范 :试图引导婚姻家庭生活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8. 公法特点 :在民主社会中,婚姻家庭法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的干预。
9. 私法属性 :作为民法的一部分,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0. 价值定位 :既重视个人利益,也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体现个人与社会双重价值。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框架,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体现社会对家庭关系的伦理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