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5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条规定了 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具体包括:
1. 婚姻自由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男女平等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 保护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6. 禁止的家庭行为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7.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8. 收养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9. 亲属关系定义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些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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