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强制执行程序
1. 催告履行义务 :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
2.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组织听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包括宣布听证纪律、询问、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宣布听证开始、陈述事实和依据、申辩、询问调查、最后陈述和宣布听证结束等步骤。
4. 报批与证据保全 :
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需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并受理申请,之后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等程序。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并对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5. 实施强制拆迁 :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房屋及其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6. 物品清点登记与交接 :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7. 执行程序 :
强制执行征地的申请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间应在被征收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步骤确保了行政强制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这些程序,以确保行政强制征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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