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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人表明其执法身份,以确认身份并告知其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

2. 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3. 告知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听取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填写并交付处罚决定书 :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如果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同时填写罚款收据并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6. 立案程序 :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流程参照民事案件立案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和处理,重点审核行政起诉状、起诉证据及受理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难以判定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7. 管辖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其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8. 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9. 法律依据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时,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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