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1. 受理案件 :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报案。
受理案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2. 立案 :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且属于我局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3. 侦查 :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
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4. 破案 :
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5. 侦查终结 :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 证据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 强制措施 :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8. 法律监督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9. 复议 :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10. 移送起诉 :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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