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提出 :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 行政机关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 听证的主持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听证的参加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5. 听证的程序 :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 听证的公开性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7. 听证结果的审查和处理 :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以上是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各步骤的具体实施需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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