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工作程序是什么
诉前鉴定流程如下:
1. 当事人提出申请 :
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
2. 审查和质证 :
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鉴定意见来证明待证事实;审查通过后,对当事人提供的送检材料进行质证。
3. 选择鉴定机构 :
司法辅助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的,可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不同意协商的,组织摇号随机选择。
4. 委托和移送 :
选择鉴定机构之后,司法辅助部门将委托书、检材等移送到鉴定机构。
5. 出具鉴定报告 :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进行专业分析和鉴别,并出具鉴定意见。
6. 费用预交 :
诉前鉴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负担,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逾期未交纳视为放弃申请,诉前调解未成功转立案后,鉴定费用的负担由承办法官在案件中同诉讼费用一并解决。
7. 监督送达 :
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应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委托鉴定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意见书的,可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督促鉴定机构及时上传或邮寄鉴定意见书,诉前调解案件承办人员接收后及时送交当事人。
8. 程序终止 :
出现申请人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交费用、拒不参加质证、当事人不愿继续鉴定等情形时,诉前鉴定终止,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证据原件,材料复制件入卷存档。
9. 异议处理 :
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诉前鉴定时,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并详细阅读相关规定,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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