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程序

1. 提出鉴定申请 :
死者家属在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 受理申请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提交材料 :
需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原件,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抢救急危患者时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材料。
4. 鉴定过程 :
鉴定机构受理后,进行初步鉴定。
如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
如有异议,可能需重新鉴定。
5. 鉴定结果 :
最终给出鉴定结果,并可能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在某些情况下,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证。
6. 时限 :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四十五日内出具医疗鉴定报告。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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