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关于婚姻财产问题
1. 夫妻共同财产 :
定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处理权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2. 夫妻个人财产 :
定义 :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3. 夫妻约定财产制 :
约定内容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法律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
分割情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5. 彩礼 :
归属 :彩礼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自赠与之日起归女方所有(第四条)。
6. 其他规定 :
婚后财产分割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九条)。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建议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书面约定来明确财产归属,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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