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如下:
1. 适用范围 :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前 :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
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
对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存有争议。
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
2. 听证程序 :
前期准备 :
行政机关送达信访听证告知书。
信访人自收到告知书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听证会举行 :
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宣布信访事由,工作人员、记录员名单及听证会纪律,告知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当事人或委托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事实、证据、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
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事实、依据及意见。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
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予以说明。
后续处理 :
制作听证报告并公布听证结果。
听证会原则上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不公开听证。
3. 其他规定 :
听证会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已举行过听证且无新证据或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听证结论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以上信息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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