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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指的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旨在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出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应归该方个人所有。

其他个人财产 :除了上述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其他款项,还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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