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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婚姻变化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婚姻变化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的婚姻变化情况需要遵循以下规定和填写要求:

1. 报告对象 :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 报告内容 :

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等情况,并填写变化时间。

如果婚姻情况无变化,在相应栏目内划“无”。

3. 报告时间 :

婚姻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在事后30日内手写报告至党委组织部。

4. 报告方式 :

领导干部应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5. 违规处理 :

未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6. 历史规定 :

2006年,中央修订并实施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定期报告个人情况,其中包括婚姻变化情况。

7. 党内监督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婚姻变化情况。

建议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婚姻变化情况,以确保透明度和组织监督的有效性。

对于婚姻变化的原因,也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以便组织了解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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