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任免程序
村委会成员的任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职位和职数 :
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职位和职数,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2. 确定候选人人数 :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
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3. 提名确定候选人 :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提名应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
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
无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4. 公布候选人名单 :
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
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5. 选举村民委员会 :
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提名候选人应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6. 辞职与补选 :
村委会成员辞职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于五日内公告。
补选时由村民会议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级政府批准后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启动补选程序。
7. 其他规定 :
村民委员会成员去职有几种情况:死亡、犯罪、连续两次测评不合格、主动申请不干、被罢免。
罢免村委会干部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有参会半数以上村民同意,方能罢免成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经费。
这些程序确保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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