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来清偿债务;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以下是具体规定:
1. 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共同债务。
2. 清偿顺序 :首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3. 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双方协议不成,应使用各自法定个人全部或约定个人全部的财产进行清偿。
4. 个人债务 :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除非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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