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结婚自愿原则 :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法定婚龄 :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禁止近亲结婚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 婚姻登记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 婚姻无效的情形 :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6.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9. 离婚冷静期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 判决离婚的标准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新增了一些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1. 财产分割原则 :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在分割时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同时,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对于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的,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让其多分得一些财产。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神圣性和排他性的尊重,也符合现代社会对家庭稳定和性别平等的追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婚姻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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