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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的一般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 :

申请人需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受理 :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会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如果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行政机关会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 听证 :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会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听证会可以依职权举行,也可以依申请举行,且应当公开进行。

5. 决定 :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形式一般为书面形式,如证书、批准文件、加贴标签、加盖印章等。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准许许可决定,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6. 期限 :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变更与延续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8. 特别规定 :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是一般性的行政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可能因不同的审批事项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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