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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检察长公会议事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议组织 :

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会议成员通常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

会议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2. 会议召开 :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召开前,与会人员应提前请假,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

3. 会议议题 :

讨论决定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讨论决定全院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工作。

讨论决定预决算、检务保障、重点项目资金安排等财务事项。

讨论制定院内相关规章制度。

讨论决定本院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

讨论其他检察长认为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4. 会议记录与执行 :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并妥善保管。

会议所作重要决定应编发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执行。

5. 会议决策 :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

会议决定事项需半数以上院领导出席方可作出。

会议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以上是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和检察院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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