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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开庭有什么程序

去法院开庭有什么程序

法院开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开庭准备 :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 法庭调查 :

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

3. 法庭辩论 :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诉讼请求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审判长按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 最后陈述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5. 休庭与调解 :

审判长宣布休庭,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若愿意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确认;若调解不成,合议庭讨论并择日宣判。

6. 评议与宣判 :

法庭辩论或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当庭宣判的,宣布判决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期限和法院。

7. 宣判与送达 :

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先期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相关人员。

宣判后,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建议:

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开庭顺利进行。

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如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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