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下是这两种程序的具体内容:
简易程序
1.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 指出违法行为 :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 告知权利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
4. 听取陈述和申辩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 制作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询问笔录》。
6. 填写处罚决定书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 备案 :将当场处罚情况报告行政首长,并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8. 执行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一般程序
1. 立案 :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2. 调查取证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3. 告知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并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 决定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裁决;对其它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5. 送达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以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于罚款金额超过简易程序标准,或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较为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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